
曾在電影《角頭》中演出幫派角色的李振豪,這起案件中被指涉入詐騙集團運作,以高薪海外工作為誘餌,將49名台灣男女帶往柬埔寨,之後遭警方逮捕。由於案件分成兩波起訴,已確定與仍在審理的部分必須分開看待。
判決資料顯示,李振豪原本在台北市中山區經營酒店,疫情期間生意受影響,得知把台灣人送往柬埔寨有利可圖後,便介入相關安排。負責在台物色人選的林晉宇,則在前一個合作集團生變後,於大前年2月加入李振豪為首的團體。
團隊以林森北路一棟大樓7樓作為據點,對外以高薪海外職缺招募,再與柬埔寨詐騙集團接洽。每名受害者被收取約1萬7000至1萬8000美元,團內還有人負責會計、辦護照、訂機票、核酸與押送等工作。

部分受害者抵達後發現受騙,曾聯絡家人籌措贖金,也向駐外人員求助;其中一人自行逃脫並在協助下返台,案件才逐漸曝光。李振豪等人於同年5月至7月間陸續落網,檢方分兩波提起公訴。
第一波案件涉及19名被害人,其中4人返台,其餘15人後來透過其他管道離開柬埔寨。李振豪與同案被告被判刑,法院對李振豪判處18年徒刑,其他被告刑期約9年至16年6個月不等。

第一波案件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,18年刑期因此確定。這也表示,貼文中所說的「重判18年定讞」,對應的是第一波案件,不能直接套用到另一波起訴。
第二波案件另有30名被害人,李振豪同樣列為被告,並被判18年,但案件仍在最高法院審理,最終結果尚未出爐。49人的案件分屬兩波程序,刑責是否增加,仍要等法院最後裁判。
從招募、文件與交通安排,到受害者被帶往海外,整起案件牽涉多人分工,也留下許多家庭等待親人回家的傷痕。已確定的判決與仍在審理的部分,必須分開看待,不能把未定案內容當成最後結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