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,去年因將民眾丟棄、回收殘值僅32.56元的電鍋私下轉送給拾荒老婦,意外惹上官司。此舉遭移送法辦,檢方依涉犯《貪汙治罪條例》提起公訴。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,考量多項減刑因素,上月2日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個月、緩刑2年,並褫奪公權1年。士林地檢署研議後決定不上訴,黃男亦未再提起上訴,全案判決確定。

本案發生於去年7月,黃姓清潔隊員執行回收勤務時,在回收車上發現一只外觀良好、功能正常的大同電鍋。經鑑價後確認殘值僅約32元,他一時出於善意,將電鍋送給一名拾荒婦人,希望對方能用來煮飯、煮粥,讓生活過得稍微輕鬆一些。

未料此事被北市清潔隊發現後,要求黃男將電鍋取回。黃男隨即自掏腰包購買一只全新的電鍋送給婦人,再將原本的舊電鍋收回,並主動向上級主管自首。不過,北市環保局認為,黃男身為公務人員,不得擅自處分公有財物,仍依違反《貪汙治罪條例》將其移送法辦。

法院審理時指出,該電鍋殘值極低,黃男並未從中牟利,且在偵查期間坦承犯行、主動繳回證物並自首,符合多項減刑條件。雖然行為確實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,但考量其犯後態度良好,最終經多次減刑後,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、緩刑2年,並褫奪公權1年。由於檢方與被告雙方皆未上訴,因此一審判決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