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2024年10月15日,曹某到上海一間公司任職會計,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約定月薪8000元。當月15日至31日,他實際出勤13天。
11月1日上午9時,曹某到公司上班,10時17分暫時離開,中午再返回。11月2日、3日是法定休息日。11月4日上午8時58分,曹某以妻子已懷孕37週、需要陪護為由,申請10天陪產假。公司當場拒絕,8分鐘後便以他11月1日曠工為理由發出解約通知。
11月5日,曹某補交書面假條,公司仍以不符合規定拒絕,並告知他勞動關係已經終止。曹某隨後申請勞動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2024年10月15日至11月13日的工資,以及違法解除的賠償金。
2025年1月16日,仲裁裁決公司支付10月工資4781.61元,以及11月1日工資59元,其他請求則未獲支持。公司完成付款後,曹某仍不服,進一步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
一審法院檢視出勤紀錄後認定,曹某11月1日確實有到崗,公司以當天曠工為由解約,理由並不成立。公司雖主張另有員工管理制度,卻沒有證明該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向員工公示,也沒有證據證明曹某有連續曠工兩天的情況。
依照工作年資與違法解除的計算標準,一審判決公司支付8000元賠償金,並駁回曹某其他訴求。公司不服上訴,主張曹某是借陪產假不勞而獲,也指稱他教唆員工留證、擅自取走人事資料,認為解約有正當理由。
二審法院查明,曹某11月1日已到崗,2日至3日又是休息日,公司在4日便以曠工為由解約,即使依公司所稱制度,也沒有達到曠工兩天的條件。法院同時指出,把雙休日工作視為常態的說法,不能牴觸勞動法規。
最終,二審判決駁回上訴、維持原判,案件受理費10元由公司負擔。從申請陪產假到收到解約通知只隔8分鐘,但真正讓判決翻轉的關鍵,仍是出勤紀錄、公司制度是否完成公示,以及解約理由能否被證據支持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