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輛在左轉或右轉前都必須打方向燈,但到底要亮幾秒才能夠轉彎?有網友提出這個疑問,不少人解釋,其實重點不在「秒數」,而是在「距離」。依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,車輛應在距離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就提前亮起方向燈示意。

一名駕駛在臉書社團「爆料公社」發文表示,自己收到了一張 1200 元的罰單,原因是「未有轉彎或變換車道卻使用方向燈」。查看舉證照片後才發現,是後方駕駛以行車紀錄器檢舉;畫面顯示,她在國道 1 號南向 315.5 公里處已經亮起左側方向燈,但整整 32 秒都未變換車道,依舊行駛在原本的車道上。

罰單內容曝光後,引來不少駕駛批評。有網友直言,這種不換車道的駕駛相當令人困擾,即使隔壁車道空著也不移動,讓後方車輛難以判斷;也有人表示,在高速公路上連續三十秒都不變換車道,根本不敢從後面超車,跟在後面會覺得無所適從。
另外,有網友在 Threads 上提問,「方向燈要打多久才不叫 『馬上打馬上轉』?」貼文引發討論,有人分享「原車道閃三下,完成變換後再閃三下」、「至少聽到方向燈聲響五下」、「等紅燈倒數剩二十秒時就先打」、「我習慣在原車道閃四下再轉」、「印象中是五秒」等不同說法。

不過也有駕駛提醒,重點並不是秒數,而是距離。依法規定,轉彎前三十公尺就應該開啟方向燈。「正常要在三十公尺前示警,沒有硬性規定閃幾秒。如果以時速三十公里行駛,大約會亮接近四秒,甚至可以再提早一些較安全。」

依據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一百零二條,車輛右轉時必須在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打方向燈或作手勢示意,並提前換入外側或右轉車道,再於路口完成右轉。若由慢車道右轉,則應在距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先進入慢車道。左轉亦同樣需在三十公尺前示警,進入內側或左轉專用車道,到路口中心後才能左轉,不得搶道。
而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四十二條規定,若未依規定使用燈光,在一般道路遭取締,可處一千二百元至三千六百元罰鍰;若違規發生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,罰則會更重,最高可達六千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