快訊/ 立院三讀通過了! 「以後免繳這些稅」

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《娛樂稅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,大幅調整娛樂稅課徵範圍,未來電影、各類表演活動及競技賽事將免徵娛樂稅。

現行《娛樂稅法》規定,電影、職業性歌唱、說書、舞蹈、馬戲、魔術、技藝表演、夜總會、戲劇、音樂演奏、非職業性歌唱及舞蹈等演出,以及各種競技比賽、舞廳舞場、高爾夫球場等娛樂場所,只要收取票價或費用,皆須課徵娛樂稅。

 

依現行制度,電影娛樂稅稅率最高可達60%;職業性歌唱、馬戲、魔術、夜總會等最高30%;戲劇、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表演最高5%;各類競技比賽最高10%;舞廳或舞場最高100%;高爾夫球場最高20%。

為促進藝文產業與體育發展,同時兼顧地方財政自主,行政院於2024年9月提出修法草案,由財政部送交立法院審議,授權地方政府可依產業發展需求、政策方向及財政狀況,決定是否停徵部分娛樂稅項目。

 

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時,朝野立委普遍認為現行娛樂稅制度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,應進行改革,並完成初審送交院會。

 

此次三讀通過後,電影、職業性歌唱、說書、舞蹈、馬戲、魔術、技藝表演、夜總會、戲劇、音樂演奏、非職業性歌唱、舞蹈表演,以及各類競技比賽,正式自課稅項目中刪除。

不過,舞廳或舞場、高爾夫球場,以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娛樂場所、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者,仍維持課徵娛樂稅。但修法也新增規定,地方政府可視實際需要,經地方議會同意後,停徵相關項目的娛樂稅,並報財政部備查。

 

此外,新法也調降舞廳或舞場娛樂稅上限,從原本最高100%降為最高50%;高爾夫球場維持最高20%不變;其他經財政部公告的娛樂場所或活動,稅率上限則訂為25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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