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環保局一名黃姓清潔隊員,日前將殘值僅 32 元的舊電鍋轉送給拾荒婦人,未料卻遭檢方依《貪汙治罪條例》中「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」罪名起訴。士林地院最終判處他 3 個月徒刑,緩刑 2 年,並褫奪公權 1 年。案件引發社會高度爭議,法務部今日也做出回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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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聯合新聞網》報導,法務部表示,檢察官在起訴時已考量黃員自白、物品價值微小等多項對被告有利因素,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,裁量空間已充分運用。
法務部強調,尊重法院的審理判決,也尊重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的立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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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界質疑「小額貪汙動輒重罪」的情形,法務部也回應,目前已啟動修法,提出《貪汙治罪條例》修正草案,其中第 12 條針對小額貪汙增設彈性處理機制,未來法院可視情節減輕甚至免除刑罰,最高可減刑至三分之二,亦可直接判免刑。
此次判決引起討論,因貪汙本為 5 年以上重罪,但法官啟動了少見的「四項減刑要件」:包括黃員坦承犯行、電鍋僅值 32.56 元屬情節輕微、案件未曝光前主動說明屬自首、加上《刑法》第 59 條「情堪憫恕」規範,才得以從 5 個月減為 3 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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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界人士則指出,問題核心仍在「立法是否與時俱進」,不應讓基層司法每次承受壓力。目前修正草案已於去年 5 月送交行政院審查,相關部會正在研議中。
「電鍋案」爆發後,最高檢也曾發函各地檢署,提醒針對小額貪汙可考慮不起訴,或於審判中建請免刑,希望司法處理能更貼近社會觀感。
此案在網路上掀起討論,許多民眾留言感嘆:「32 元也要辦這麼大?太嚇人了」、「法律需要人情味」、「應該加強宣導,不要再讓基層踩雷」、「修法真的要加快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