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一名彰化陳姓婦人與黃姓友人深夜相處時,發現對方出現意識混亂、動作異常與無法自行活動等情況。她沒有把這些現象視為需要立即送醫的警訊,而是認為友人可能「神明附身」,決定開車載他前往高雄廟宇處理。
行車途中車輛在國道因燃油耗盡停靠路肩,黃男當時已呼吸困難、意識模糊並癱倒在車內。巡邏員警上前詢問是否需要叫救護車,陳女卻稱對方只是飲酒不適,拒絕了當下可取得的醫療協助。
抵達廟宇後,黃男狀況持續惡化,出現深度昏迷、肢體僵硬與脈搏微弱等現象。即使如此,陳女仍等待進行儀式,直到旁人發現情況嚴重並通報,黃男已無法挽回。
案件審理時,陳女主張自己認為友人是附身時間過長,並否認有延誤救援的過失。法院依現場狀況、員警接觸經過與其他證據,認定她在多個時間點都能察覺危險,卻沒有採取一般人應有的送醫行動。

法院最後依過失致死罪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,全案仍有依法救濟空間。判決重點不在否定個人信仰,而是當一個人出現呼吸困難、意識不清、無法行動等急症訊號時,應先啟動醫療救援,不能讓儀式取代急救。
若身邊的人疑似接觸不明物質或突然出現異常,應立即撥打119,清楚告知可能的接觸史、症狀與時間。隱瞞關鍵資訊會讓救護人員難以判斷,也可能錯過治療時機。
信仰可以提供安定力量,但不能延後專業醫療。這起案件留下的沉痛提醒是,在無法判斷原因時先救人、先就醫,永遠比自行猜測來得重要;只要已出現危險徵象,就不應再等待。